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会费标准
根据民发【2003】95号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的要求,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,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。国务院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民政、财政部门不再核定统一的社会团体会费标准,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、工作成本等因素,合理制定会费标准。 从2005年4月19日起,会费按如下标准:
1、会长单位 2万元/年 2、副会长单位1.5万元/年 3、常务理事单位1万元/年 4、理事单位0.3万元/年 5、会员单位0.2万元/年
上海市集成电路行业协会 2005年4月19日
|